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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学问】浅谈人工智能发明专利

来源:互联网作者:王林更新时间:2021-04-07 06:51:32阅读:

人工智能是指数字计算机或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执行具有智能性任务的能力。本文对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的撰写与审查进行简要介绍。

从人工智能技术抽象应用到具体应用,可以将人工智能发明分为三类:一是人工智能算法,即基于数据和代码并根据某种数学模型而设计的、通过计算机程序运行的有步骤的运算方案;二是功能性的应用,即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在方案中起次要作用,对解决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较小;三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应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其他领域相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其认可度最高。

1.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2.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在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发明领域、解决的问题以及具体实施例的部分,应尽可能多的强调本发明涉及何种技术,对计算机硬件、硬件功能、应用领域或外部处理存在何种非常规的改进,解决了哪些特定的(例如互联网特殊存在的)问题等。同时建议在说明书中加入作为软件或算法类发明的运行结果的细节,例如某种物理上的转换或改变或者性能上的提升。

1.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最容易成为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限制的一项;智力活动属于抽象思想的范畴,专利法将抽象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对技术方案加以保护,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必然导致不具有可专利性。

应当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进行判断,即使其主题名称或权利要求限定的看似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只要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技术特征或是说明书已明确提及算法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即使权利要求并未将方案应用的领域限定至此,在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考量中仍需予以参考,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如果解决方案执行某种算法所解决的问题包含技术问题,将计算结果应用于对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控制、引导或处理中,所采用的手段包含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包含符合自然规律的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引导或处理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3.在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考虑算法依赖的数据集是否为现有技术相似的数据集。

4.在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

[2]章媛,杨永.阐述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算法改进的发明申请可授予专利权客体判断[J].科学与信息化,2019,(24):23

[3]王翀.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J].政治与法律,2020(11):125-135

编辑:北京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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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友学问】浅谈人工智能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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